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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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