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四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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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