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四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