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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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