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