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