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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