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