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