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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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