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七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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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