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