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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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