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