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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