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