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条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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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