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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