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