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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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