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合同规定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