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