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合同规定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条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