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