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