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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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