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合同规定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