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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