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