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