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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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