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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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