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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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