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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