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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