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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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