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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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