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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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