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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