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合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