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