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招生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民大附中招生对象为:初中三年户籍、学籍均在招生范围并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