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五章 毕业升学

第十七条

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取得北京市高中学籍并在北京市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高考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在“贫困地区民族专项”计划中单列安排并下达。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单列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单独录取,未录取的学生返回原籍。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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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