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五章 毕业升学

第十五条

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学生,毕业当年可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其高考报名、考试等相关工作由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学生须返回原籍参加高考。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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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