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章 学籍管理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民大附中的教学业务等接受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