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备案信息为依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录取学生转接学籍并统一管理,确保“人人有籍,籍随人走”。在办理学籍过程中,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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