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二)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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