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