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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