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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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