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