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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