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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