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