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 (二)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预裁定决定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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