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