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