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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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