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