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