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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