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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