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