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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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